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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

生存保險金的給付,依規定平均每年不能超過100萬元,以避免有心人刻意藉大額保險避稅。但主管機關針對備查保單抽查後發現,仍有部分保險商品設計違規,生存保險金給付逾100萬元,主管機關並已要求保險業者改善。

除此,主管機關也發現,部分團體健康險的契約中,訂有「真實投保年齡比保險公司費率表上最高年齡大時,契約無效」條文,這也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,保戶最好注意。

為簡化保險商品審查程序,現在有不少商品都採備查制,也就是不必事先送主管機關核准,就可以先市場上銷售。為確保這些採取備查方式商品的品質,並維護保戶權益,主管機關都會進行抽查。

根據最近一次抽查結果,主管機關發現多項商品設計缺失,已發函要求所有保險公司注意改善,其中有不少跟保戶權益有關,消費者可留意,以免自身權益受損而不知。

以團體健康險為例,保險法第122條規定,被保險人年齡不實,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,其契約無效。但保險法第130條有關健康險規定,並未準用第122條規定,換言之,健康險是不受保險法第122條規定約束。

但主管機關在抽查保險商品時卻發現,有保險公司的團體健康險保單,直接在契約中明訂,當真實投保年齡比保險公司費率表上的最高年齡大時,契約無效。這樣的規定等於不利保戶權益,主管機關己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改善。

保險業者表示,雖然保戶投保時,都會填寫年齡,因投保年齡的計算有一定的標準,實務作業上,可能因保戶或業務員的疏忽,產生填寫錯誤等情況,導致實際年齡已超過保單承保年齡,但保險公司仍承保情況。

此外,主管機關也發現,部分保險商品的生存保險金給付,平均一年超過100萬元,不符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。保險業者表示,會有這項不得逾100萬元的規定,最主要是避免藉由大額保險規避稅負。

官員表示,對於這些被發現違規的商品,主管機關會視情節輕重,決定是否予以處分或要求停售。

【2008/04/18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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